如果将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贿赂范围从“财物”扩展至“财物、财产性利益以及非财产性利益”,即“不正当好处”,一方面能够使我国关于贿赂罪的刑事立法更加科学合理,另一方面也能反映我国作为公约缔约国切实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
行贿所得利益应全部追缴
黄芳表示,行贿犯罪是受贿等职务犯罪的重要诱因和源头,司法机关对行贿罪追究不多,惩治行贿犯罪的刑事政策也模糊不清。
黄芳建议,应修正行贿犯罪的刑法规范,对于贪腐类案件,既应追缴行贿人因行贿而获得的物质利益,也应剥夺非物质性利益,如安排工作、晋级提干等,让行贿人在行贿时考虑犯罪成本和代价。
司法实践中,行贿人因行贿而得到的各种“好处”并没有被全面追缴。例如,在房地产领域,因行贿而得到的土地并未因行贿罪受贿罪的成立而予以追缴。
黄芳说,我国《刑法》第390条第2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可能成为行贿人逃避处罚的“避风港”。
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由此,追缴行贿所得到的好处没有法律障碍。但在行贿人被免除处罚的情况下,如何追缴其非法所得就成为一个问题。
黄芳建议,有必要将第390条第2款的内容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因行贿所得到的利益应该予以全部追缴”。
这样,一旦受贿犯罪成立,就可以确定行贿所得好处的范围,即使不追究行贿人的行贿罪,也可根据受贿人的有罪判决而追缴行贿人因行贿而得到的全部好处。
取消介绍贿赂罪按行受贿共犯论处
我国《刑法》第392条规定,介绍贿赂罪是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即行为人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撮合等,以促使贿赂得以实现。该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
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行贿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介绍贿赂罪法定最高刑仅为3年有期徒刑。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贿赂犯罪都由介绍者牵线搭桥,促成权钱交易、权利交易以及权色交易。
有些介绍人甚至是这些交易的始作俑者,更应对其以相应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论处。否则,介绍贿赂罪将成为行受贿犯罪的避难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