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出租汽车不纳入公共交通的范畴,回归其合理定位,有利于推动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服务水平的提升。
(4)出租车虽然是个性化交通方式,不属于公共交通,但从其社会公用的角度看,却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服务的性质,与城市的正常运行密切相关,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组成部分,需要政府统筹发展。
主要观点2:出租汽车应定位为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10条)
理由:
(1)在部分省市的城市公共客运条例中已经规定城市公共客运包括公交和出租车,建议明确“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客运的重要组成部分”。
(2)对于公共交通相对欠发达的城市,出租汽车仍是市民主要的交通出行方式之一,应该纳入公共交通范畴,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和经济补贴,方便公众出行。
主要观点3(6条):出租汽车服务是服务业的一部分,属于市场正常的行业,不能将其强行规定是某某的补充或者是附庸等。
(二)网约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及管理方式问题(共1022条)
1.关于网约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823条)
《指导意见》第二条:“预约出租汽车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电话预约出租汽车等形式。”
《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作为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承担承运人责任。”
《管理办法》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主要观点1:应将网约车平台纳入管理(49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