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5008件意见进行拆分归集,共梳理出针对两个文件条款内容的意见建议6832条。其中,提出具体修改内容的意见建议5929条,无具体修改内容仅简单表示支持或反对态度的意见建议903条(支持495条、反对408条)。
经对5929条有具体修改内容的意见建议梳理分析,主要集中在12个方面:一是出租汽车定位与方便群众出行问题(97条,占1.6%);二是网约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及管理方式问题(1022条,占17.2%);三是出租汽车新老业态是否应当实行数量调控问题(362条,占6.1%);四是巡游车经营权管理改革问题(535条,占9.0%);五是网约车车辆条件及准入问题(1020条,占17.2%);六是网约车驾驶员条件及准入问题(205条,占3.5%);七是出租汽车价格管理方式及燃油补贴政策问题(361条,占6.1%);八是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问题(644条,占10.9%);九是驾驶员权益保障问题(242条,占4.1%);十是加强打击非法运营问题(176条,占3.0%);十一是私人小客车合乘与规范发展问题(205条,占3.5%);十二是网约车计价器、标识、现有存量过渡等其他问题(1060条,占17.9%)。
图2社会公众反馈意见的主要分布
二、有具体修改内容的意见建议
有具体修改内容的意见建议5929条。经梳理分析,主要集中在12个方面(见附表)。
(一)出租汽车定位与方便群众出行问题(共97条)
《指导意见》第一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主要观点1:出租汽车应定位为公共交通的补充(81条)
理由:
(1)应从城市交通和社会总体效益的角度统筹考虑出租汽车发展定位,必须坚持公交优先的发展战略,出租汽车只能作为其补充。
(2)出租汽车是个体交通方式,相比公交、地铁等大容量交通工具,其运输效率要低很多,也不够经济环保。出租汽车应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侧重满足个性化和紧急、特殊需求,不宜作为解决基础性、普遍性出行需求的交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