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规定(4)

档案管理2018-10-08王华老师

2016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规定》。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主要有哪些?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我国宪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和诉讼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出于个人私利或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甚至以公文公函等形式,直接向司法机关发号施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不仅直接妨碍具体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破坏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出台这一《规定》,就是要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推进这项改革,对于贯彻中央的改革要求,落实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排除外部对司法权行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制定《规定》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制定这个《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要解决问题。坚持问题导向,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定政策“红线”,明确责任追究,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二是要分清界限。这个界限就是:所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都要记录;属于违法干预的,要进行通报;违法干预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三是要便于执行。既要规范记录、通报、责任追究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又要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协作配合,确保可执行、可操作,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记者:《规定》主要建立了哪些制度?中央司改办负责人:《规定》共13条,虽然条文不多,但内容丰富,主要建立了三项制度:一是司法机关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制度;二是党委政法委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通报制度;三是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以及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责任追究制度。这三项制度紧密衔接,前后呼应,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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