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以修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基础,规定了终身监禁的无期徒刑,分别体现了对贪污受贿犯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从宽与从严方面。
在预计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提升定罪量刑标准的前提下,依法适用终身监禁的无期徒刑,也就具有了宽严一体的特性。据此,并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以及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能否适用法定终身监禁,应当分别作出判断:1、对于2016年10月31日以前犯贪污罪、受贿罪,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383条第4款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383条第4款的规定。2、对于2016年11月1日以后犯贪污罪、受贿罪,根据修正后刑法应当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适用修正后刑法第383条第4款的规定。具体而言,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后实施的贪污受贿犯罪,只要具体符合修正后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3项后段规定,即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就可以适用修正后刑法第383条第4款的规定。简言之,以刑法修正案(九)的施行时间为节点,对于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实施的贪污受贿犯罪,只有原本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才可以适用终身监禁的无期徒刑;对于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后实施的贪污受贿犯罪,只要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就可以适用终身监禁的无期徒刑。法定终身监禁的这种不同的适用条件、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及其所决定的适用规模,均符合前述立法精神,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终身监禁的无期徒刑,是由作为无期徒刑应有之义的事实终身监禁,细化生成的法定终身监禁。
其特征是,由总则规范细化为分则规范,由一般适用对象细化为特定适用对象,由一般执行模式明确为特别宣告模式。正因为它是依附于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无期徒刑执行制度的特别规定,其法律后果包括:一是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二是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后,依法执行有期徒刑,并可以依法减刑、假释。换言之,法定终身监禁的前提,是死刑缓期执行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并且,修正后刑法第383条第4款的规定,并不是修正后刑法第50条第1款规定的例外规定,也即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被同时决定适用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所以,绝大多数被宣告适用法定终身监禁的罪犯,最终被执行终身监禁;部分此类罪犯因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不再具有执行终身监禁的法定依据。由此足见,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法定终身监禁,是符合慎用死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法原则的立法实践,并具有作为死刑替代措施、未来扩大规范适用范围的良好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