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曾表示,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来实现服刑期过短的情形。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行贿罪增加了罚金刑,并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基础上,增设了影响力行贿罪。修改后,我国刑法加大了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
■纵深
“从法律层面实现全环节惩治腐败”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提出完善惩治腐败法律规定的大背景下,今年满26岁的刑法,完成了大修。作为惩治犯罪的基础法律,刑法这次大修重构反腐的刑罚体系,重点解决“怎样让大贪官罪刑相适应”、“如何避免法院前门判、后门放”等焦点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等参与立法讨论的专家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反腐法条的修改是本次刑法大修的亮点之一,从法律层面实现了“全环节”惩治腐败的要求,反腐的“制度笼子”全面收紧。
怎样让大贪官罪刑相适应?
“弹性区间+情节”有利于更加合理地惩治腐败犯罪
修改前的刑法,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为四档:1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不满5000元。这一四档标准制定于1997年,18年未改动,近年来屡陷质疑。
前日,北戴河供水总公司总经理马超群再度引发舆论关注,其现已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虽然从其家搜出现金约1.2亿、黄金37公斤、房产手续68套,但按照修改前的刑法,只能按10万元的标准定罪量刑。在马超群之前,广东揭阳原市委书记陈弘平等亿元大贪官宣判前也曾引起相同的质疑:涉案金额超亿元,怎么能按10万元标准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