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2、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人发[1997]22号)
3、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市委组织部、市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沪人[1999]21号)
4、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建立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统一服务平台的意见(沪人[2002]128号)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
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7、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服务形式
单位委托管理人事档案
由单位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合同,并提供员工档案所在地。由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和代办调集员工档案手续。档案转入后,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人事代理服务。
个人委托管理人事档案
由本人携带身份证、解除工作关系证明或退工单办理调档手续,手续齐全当场办理。待档案转入后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合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人事代理服务。
四、服务内容
1、为委托单位新进员工调转人事档案。
2、为委托单位退工(解除工作关系)员工转递人事档案。
3、为委托单位提供人事档案信息查询服务。
4、为委托单位收集、鉴别员工动态的人事档案材料。
5、为委托单位审核、整理和装订员工人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