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条例修正案》正式施行之日起,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包括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的),一律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不再享受放弃再生育的奖励待遇。
《条例》修改后终身未生育者是否还能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条例修正案》提倡依法生育子女,不鼓励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因此,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35周岁的女性、年满40周岁的男性,达到省政府规定的年龄(退休年龄或者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可以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2015年12月31日前,女性未满35周岁、男性未满40周岁的,尚处于生育旺盛期,应当响应提倡依法生育子女的号召,其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不再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前违法生育的如何处理?
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之前,政策外生育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条例》或者政策规定,已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条例》或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又生育子女的,如何处理?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依法生育子女的,自子女出生之月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多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奖励扶助金,政府和集体为其投入的保险费,不需退还。违法生育子女的,上述费用应当退还。
违法生育将影响个人信用
《条例修正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这样规定,一方面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文件中关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加强人口计生领域信用建设的指示和要求;另一方面,通过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意味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未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将在申请贷款、出行、享受公共服务等方面受到限制。这有利于形成倒逼机制,推动计划生育的诚信管理和长效机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