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再婚夫妻生育政策条例全文(二胎及产假规定)(2)

二胎政策2018-08-03李天扬老师

原规定为:第一个子女经市、州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申请二胎。再婚夫妻生育的相关规定属于增加内容。

合法收养子女不参与家庭子女数计算

增加第十七条:“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家庭子女数的计算。符合政策规定的,仍可安排再生育。”增加第十八条:“夫妻已生育两个子女,不得以子女已送养为理由申请再生育。”

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增5天护理假

将第二十五条作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给予以下待遇:(一)男女双方婚假为30天。(二)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三)男方享受2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5天。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原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带子女再婚后又生育的,停止享受优待政策

增加第二十六条:“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丧偶或者离婚后未再婚的,抚养子女的一方继续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夫妻丧偶或者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按政策再生育的,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经享受的不再退回。”

自愿只生一孩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优待政策

增加第二十七条:“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两女户不再生育家庭给予奖励

增加第二十八条:“对计划生育家庭在老年人福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不再生育的,符合条件的纳入国家或省级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不再生育的,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发放特别扶助金,并妥善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在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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