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6日起施行。
2016年1月15日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二、删去第十八条。
三、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不得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不得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