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提供丧偶方原配偶的死亡证明;
子女为残疾的情况
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需提供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书面鉴定结论;
领取再生育后,怀孕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
需提供医院出具的引产证明书;孕妇因故流产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流产证明
领取再生育证后生育的小孩因故死亡的情况
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1、申请再生育的对象,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报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再生育审批表》及有关材料后,对于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并限期补齐,再行审批;自收齐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签署意见,上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殊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3、符合法定条件的,要在《再生育审批表》上签署单位和经办人意见,作出准予再生育的书面决定,告知乡(镇)和当事人的同时发给生育服务证,也可以委托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村(居)委会送证上门。领证人员名单在夫妻双方所在村(居)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再生育的书面决定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公示5个工作日
费用:免费
厦门各区乡镇/街道计生办事机构查询:
思明区
湖里区
集美区
海沧区
同安区
翔安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