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专业对口,学习成绩平均良好以上。学历、学制、专业内容、培养方向、课程设置符合接收要求,必须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的学位。
4、身体健康,除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的规定外。另身高体重要求:男性:身高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5千克;(过于肥胖,超出标准体重25%不合格,)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6以上。
5、本科毕业生的年龄不超过24周岁,硕士毕业生的年龄不超过29周岁,博士毕业生的年龄不超过34周岁,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毕业当年的8月31日。
6、本人自愿,保证入伍后服从组织分配,自愿到边远区县工作,安心服役,发挥专长,艰苦奋斗,在5年内个人不得要求退出现役。
同等条件下,有下列情况之一优先接收:
党员、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和曾服现役的毕业生,以及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成果的毕业生,公安现役在职、退休未移交干部子女和因公牺牲干部子女、英烈子女。
有下列条件之一不予接收:
1、资格审查、知识能力考试、体能测试、体检、心理测试、政审不合格的;
2、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非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3、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大学、独立学院、成人高校毕业生;
4、普通高等院校招收的委培、自费、定向毕业生;
5、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
6、有国(境)外学习经历的毕业生;
7、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重修和补考累积2门以上或1门以上补考不及格的毕业生;
8、结业生、肄业生、中专起点大专生、预科生、未获得学位的本科以上毕业生;
9、被作留级处理或中途休学超过半年(不含应征入伍)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或其它原因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10、档案材料经审查严重缺件或有重大疑问。
四、待遇
执行解放军的条令条例,享受现役军人待遇。
1、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印发〈关于军队工资改革方案〉的实施办法》([1993]后联字第4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本科毕业生,任命为副连职警官或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13级),中尉警衔;硕士研究生任命为正连职或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12级),上尉警衔;博士研究生(获取学位的)任命为正营职或工程师(专业技术10级),少校警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