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男性 身高1.62米;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公斤];右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视力不低于4.5,无慢性病、传染病、遗传性疾病,身体健康。
三、招收士官待遇
(一)经批准招收的士官,由区县征兵办公室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并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应招公民的户口,并享受军属待遇。
(二)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在入伍集训期间,统一执行新入伍士兵的月津贴标准。从下达士官任职命令的当月起,执行相应的士官工资标准。首次任命为士官的军衔级别工资起点标准为一级四档,工资1400元/月。
(三)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服现役期间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抚恤费、生活补助、伙食灶差补助、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待遇,以及探亲、保险、住户、医疗等其他待遇和增资办法等,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招收士官的退役安置。招收的士官,服役满第三期退出现役的,作转业安置。符合转业条件以转业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县安置。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安置。符合转业条件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县接收,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接收;服役未满第三期,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接收;因其他原因不能以转业、复员、退休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接收;符合退休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