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新生学费及助学贷款奖学金申请政策(2)

重庆市大学排名2018-08-02李一老师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九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第十条我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程序应按:借款学生书面申请→年级辅导员老师审核→院(部)审查→学生工作部(处)复核→贷款银行审核的程序办理。是否同意贷款,由贷款银行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学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

第十二条借款学生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学生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二)借款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三)借款学生自毕业起24个月后必须开始偿还贷款本金。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

(四)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五)借款学生有条件时可以提前还贷,并按实际使用的期间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六)当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时,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学校确认后,经办银行应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七)当借款学生没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贷款时,经办银行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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