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鼓励学生个性和特长发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南政法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及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申请转专业、转学者,符合规定条件的,经过规定程序后,允许转专业或转学。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经本人申请,家长(监护人)同意,学校确定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其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第一学期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本年级前5%以内或第二学期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本年级前3%以内,转专业更符合本人个性发展和兴趣特长者;
(五)因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及学校专业调整的需要,经学生本人同意、学校批准而调整专业者;
(六)其他原因应当转专业者。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国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的;
(四)本科三年级(第三条(四)为本科二年级)及以上的;
(五)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其他不符合转专业条件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可申请转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