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 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 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对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单位),可适当提高该部门(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比例限额,但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合格等次的部门(单位),其部门(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比例限额为百分之十五;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单位),其部门(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比例限额,多不超过百分之十。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应设立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平时考核的基本做法是:
(一)根据部门(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被考核人结合自己的工作岗位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管领导确认被考核人年度工作计划,并按月度检查其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三)主管领导对被考核人的工作作出阶段性评价。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