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小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 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 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 工作实绩突出;
(五) 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 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 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 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 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 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 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