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监督执纪的“靶心” 。《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强调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作为执纪审查的重点。
“四种形态”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条例》第五条增写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要求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从严处分凸显“越往后越严”的震慑作用。《条例》对一些违纪行为作出了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规定,提高了违反政治纪律的代价,对遵守政治纪律、落实“两个坚决维护”、树立“四个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政治纪律的极端重要性。
新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对一些新发现的典型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细化了监督执纪依据,丰富了纪律审查的内容,让纪律建设更加完善。这不仅强化了党员的政治纪律意识,坚定政治信仰,确保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而且有利于遏制当前新的腐败变种,切断利益输送渠道,压缩权钱交易的腐败空间;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要求,有助于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第三部分 《条例》细则延伸观点
纵容“身边人”,必成“局中人”
毋庸讳言,一些领导干部手握公权力,却不爱惜“羽毛”,利用自己在本地区本部门的影响力,任由下属或“身边人”“拉大旗作虎皮”,甚至与其沆瀣一气、合谋共犯。
事实上,无论是领导干部拿“身边人”做受贿“幌子”,还是“身边人”为领导干部受贿牵线搭桥,二者的行为都是相互“喂毒”、害人害己,一旦东窗事发,必然会“拔出萝卜带出泥”,“一条绳上的蚂蚱”谁也跑不了。对于领导干部来说,约束好“身边人”是应尽之责,这不仅是对“身边人”的爱护,也是对自己的保护。不仅有意指使、互相利用的事不能干,也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装糊涂,以“不知者无罪”“只要自己不贪不占就不要紧”的心态麻痹自己、纵容包庇,真等到“身边人”酿出大祸,可不是一摊手、声称“不知情”“管不了”就能“脱身”的。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此类问题作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增写了对“其他特定关系人”的规定,这无疑将防止领导干部“身边人”利用其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篱笆墙”扎得更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