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标解释:贫困人口参保率=本县贫困人口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数÷本县贫困人口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数100%,参保率不低于90%为达标。
3、评价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达到或接近全省平均水平(原标准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或接近全省平均水平).(指导性指标)。
指标解释:参保率=本年参保人数÷本年应参保人数×100%,参保率不低于95%为达标。
4、评价标准:行政村卫生室达标率达到或接近全省平均水平。(指导性指标)。
指标解释:行政村卫生室达标率=(达标的村卫生室总数÷行政村卫生室总数)×100%。行政村卫生室达标率达到90%以上为达标。
5、评价标准:适龄儿童学前入园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且贫困村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无因贫辍学学生(原标准为:适龄儿童学前入园和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或接近全省平均水平)(指导性指标)。
指标解释:适龄儿童入园率=(学前三年在园幼儿数÷3-岁学龄前儿童总数)×100%;若义务教育阶段无因贫辍学学生,且入园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95%以上为达标。
6、评价标准:行政村通村公路硬化率和开通客运班车率达到或接近全省平均水平。(指导性指标)
指标解释:根据交通运输部制订的《交通运输扶贫统计报表制度》,行政村通村公路硬化率是指通硬化路的行政村数占行政村总数的比例,开通客运班车率是指已开通客运班车的行政村数占具备条件通客运班车的行政村总数的比例,行政村通村公路硬化率和开通客运班车率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95%以上为达标。
7、评价标准:行政村或自然村人口安全饮水达标率达到或接近全省平均水平(原标准为:行政村安全饮水达标率达到或接近全省平均水平).(指导性指标)。
指标解释:安全饮水率=(有基本安全饮水的行政村或自然村人口总数÷行政村或自然村人口总数)×100%。安全饮水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95%以上为达标。
8、评价标准:行政村和具备条件的自然村通动力电比率达到100%。(指导性指标)。
指标解释:村通动力电比率=(通动力电的行政村数和自然村数÷行政村和具备通动力电条件的自然村总数)×100%.村通动力电比率达到95%以上为达标。
9、评价标准:行政村互联网覆盖率达到或接近全省平均水平。(指导性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