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检查意见出具】第二十四条对市场主体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对被检查市场主体逐户出具检查意见。
检查人员出具的检查意见分为“未发现异常”、“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经营行为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需进一步调查处理”、“其他”等情形。
检查人员应在检查意见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检查结果信息录入一体化平台。
【检查资料收集保存】第二十五条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五章抽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抽查结果公示】第二十六条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市场主体,应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经检查人员所在工商局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即通过公示平台自动归集于被检查市场主体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抽查结果的运用】第二十七条工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检查结果符合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当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工商系统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督查考核
【上级部门考核】第二十八条上级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工商部门落实市场主体抽查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效能评估,必要时可对下级工商部门的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并向当地政府通报相关工作情况。下级工商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市场主体抽查工作请示和报告制度,认真落实上级工商部门有关市场主体抽查工作部署。
【本部门考核】第二十九条各级工商部门应将市场主体抽查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制定考评标准,实行奖优惩劣,促进抽查工作落实。
【工作纪律】第三十条工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抽查监管,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责任追究】第三十一条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