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被检市场主体名录库编码规范】商务领域被检主体名录库编码为6位数字,前2位为执法事项编码,后4位为被检市场主体编码。执法事项编码从01至99排列(见附件1),被检市场主体编码从0001至9999排列,每个市场主体固定使用一个编码,新增市场主体按照顺序排列,由各执法检查处室编制后统一报市场秩序处备案公示。随机抽取时将按照企业对应编码进行抽取。
第九条【制定抽查计划】 各执法检查处室应当于每年年初制定本处室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经主管厅长审定后交由市场秩序处汇总,统一公布实施。抽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
第十条【随机抽查的启动】 各执法检查处室根据年度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含抽查项目、实施时间、抽查目的、执法人员数量、被检市场主体数量、执法检查方式、保密要求以及检查结果运用等)。由执法检查处室提出启动抽查工作需求,由市场秩序处组织抽取检查人员、被检市场主体,相关执法监督检查处室参与,条法处进行现场监督。抽取过程填写做现场记录单(见附件2),经由现场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十一条【检查人员的抽取】 由市场秩序处组织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通过摇号或抽签等方式随机选择执法人员,每次参加随机抽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二条【被检市场主体的抽取】 由市场秩序处组织从被检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抽取方式可以采用摇号或抽签等方式。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同一企业,不同执法部门实施检查时,有条件的应当实行联合检查。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三条 【应用现代化执法手段】各执法检查处室在开展商务执法检查时一律使用“商务综合执法业务管理系统”开展工作,所有执法检查事项办理要全程录入系统,同时做好抽查过程书面记录连同相关纸质材料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检查结果的运用及公开】各执法处室要及时将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市场主体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执法检查情况在“信用龙江”、省商务厅官方网站和商务诚信平台予以公开。市场秩序处负责监督催办抽查公开情况,并协调推进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