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原则】公开、公正、透明。
第四条【执行机构】监督法制科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实施工作;综合业务科、特监科、稽查队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权力清单中的行政监督事项及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对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
第六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科室、性别、执法证号等,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第七条【检查对象名录库】根据局职权范围,建立检查企业名录库。检查企业名录库依据企业生存状态,动态调整,确定抽查频次,实现分类、分事项检索并随机抽取。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八条【制定计划】各执法监督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初提交本部门年度检查计划,并由监督法制科统一汇总形成全局年度检查计划。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
第九条【计划实施】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检查企业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由监督法制科随机进行分配,实施检查。
第十条【检查人员的抽取】由监督法制科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