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宝安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的初步方案,宝安区政府各部门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管理的自然资源资产的保护、恢复、利用、损毁、破坏等负有主管和直接责任。主管责任是指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主管的自然资源资产由于管理、领导不当造成自然资源破坏、污染等不良效果或因监督不力造成所在单位管理的自然资产损毁负有责任;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违反国家、省、市、区自然资源资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等负有责任。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和严重损毁自然资源资产的,将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