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载货汽车10年以内每年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6年第5号)第十二条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第十三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第十五条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第二十七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