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四十条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设置的道路通行最高车速限值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相应路段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对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并事后进行处理。
5.确保定位装置正常使用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四十一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材料二】
客运车辆严守夜间行车规定
夜间行车,车辆灯光照射范围小,驾驶人视野受限,视距变短,对事物的观察能力明显比白天差,容易产生视觉疲劳。特别是凌晨,如果长时间连续驾车,会感到困倦瞌睡、四肢无力、注意力不集中、判断能力下降,甚至出现精神恍惚或瞬间记忆消失、动作迟误或过早、操作停顿或修正时间不当等不安全因素,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法规链接: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规定: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并严禁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夜间遇暴雨、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可以采取临时管理措施,暂停客运车辆运行。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于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应在夜间(晚22时至早6时)安排营运客车在该路段运行。
落实驾驶员安全承诺制度
驾驶人是道路客运安全的关键因素,其驾驶行为直接关系乘客生命安全。从近年来重特大道路客运事故来看,驾驶人超速、超员和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仍然是导致交通事故最主要的原因。落实道路客运安全承诺制度,让每一个客运驾驶人都以“主角”身份、以“承诺”形式,牢记自己的神圣使命,自觉接受社会和乘客的监督,对于保障旅客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法规链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在道路客运行业深入开展驾驶员安全承诺和安全教育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15〕57号)要求:道路客运车辆发车前,驾驶员要结合贯彻落实安全告知制度,向乘客进行面对面的安全承诺,承诺在驾驶过程中做到“五不两确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