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意见》(京教计〔2015〕9号)精神和《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6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京考中招〔2015〕1号)的规定,今年我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采取提前招生录取、“名额分配”录取和统一招生录取三种方式进行。为了帮助广大考生了解招生政策,合理地选报志愿,北京教育考试院编制了《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简章(2016年)》。本简章对有关的招生政策、规定和办法做了具体说明,并详细刊登了各学校的招生计划。请考生认真阅读并结合本人情况科学选择志愿学校。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本市正式户籍的应届初三年级学生和年龄在18周岁以下(1997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往届生均可报名、报考。
(二)按照市教委等有关部门文件规定,无本市正式户籍,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考所规定的学校。
1.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考普通高中:
(1)有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知青管理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知青子女”身份证明的考生;
(2)有区县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的考生;
(3)有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开具的介绍信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批准函”(有效期至2016年3月25日)的人员子女证明的考生;
(4)有中国人民解放军相关政治部门开具证明的随军子女的考生;
(5)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至2016年3月25日)的人员子女考生;
(6)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父母一方为北京市正式常住户籍证明的考生;
(7)有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子女身份证明”的非农业户籍考生。
2.具有河北省户籍的首钢矿业公司职工子女考生准予报考从石景山区招生的普通高中和首钢高级技工学校。
3.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工的外省市户籍子女的考生可以报考通州区普通高中。
4.符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京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62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升学申请且通过资格审核的随迁子女考生可以报考中等职业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