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拥军优属条例(全文)(2)

北京征兵网2018-07-27才子老师

第八条获得双拥模范区(县)或者首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奖的集体严重影响军政军民团结,失去模范作用的,按照命名权限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九条 本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从工商行政、税收、资金、能源、技术、信息等方面积极扶持驻军和优抚对象发展生产经营。

第十条本市教育、劳动、人事等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智力拥军活动,有针对性地开设文化补习班和职业技能培训班,协助驻军培训军地两用人才。

第十一条本市积极支持和配合军队开展争创先进连队和争当优秀士兵活动。对从本市入伍的优秀士兵及立功受奖人员,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和各类停车场,对军车免收通行费和停车费。

第十三条本市服务行业对军人优先服务,铁路、公路客运站对军人优先售票,有条件的设立军人售票窗口。

第十四条本市市属颐和园、天坛公园、北海公园、景山公园、中山公园、香山公园、陶然亭公园、双秀公园、紫竹院公园、玉渊谭公园、劳动人民文化宫等11个公园对现役军人免收门票。

区(县)属公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对现役军人的优惠办法。

第十五条本市依法保护军事设施,打击破坏军事设施的犯罪分子。

第十六条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驻军非法摊派各种费用。

第十七条优抚对象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本市依法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凡属本市户口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义务兵家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抚恤和优待。

第十九条本市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计算家庭收入时,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及其他优待费用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二十条本市民政、财政、卫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优待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优待幅度,扩大优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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