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设立的个人信用贷款,各高校贷款总人数不能超过在校生人数的20%,个人贷款总金额不得超过6000元/年,毕业后6年内还清,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负担,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本人负担。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
1)我校正式在册的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
3)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履行按期还款责任,并向贷款人及时提供学习期间和毕业以后的有关情况;
4)申请贷款需提供2007年度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的原件(盖公章),本人户口本或户口迁移证明,本人及父母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原件(用A4纸复印,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必须复印正反面),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说明(用签字笔、钢笔在A4纸上填写,),学生证复印件或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用A4纸复印);
5)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用A4纸复印)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用签字笔、钢笔在A4纸上填写)。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
1)每年9月底,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贷款申请,并确定贷款见证人;
2)贷款学生向学生处提供经办银行要求的各种相关材料,填写《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3)学生处对贷款学生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报送银行;
4)学生处组织通过审核的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5)经办银行按贷款合同向学生发放贷款。
2.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的教学、科研、管理、经营、服务等工作,学生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勤工助学是学校解决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的重要方式,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可以获得稳定、可靠的经济收入。我校2006年有1500人次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发放工资190余万元。
学生也可在学校的组织下参加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允许的勤工助学工作。对于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校要求学生严格遵守北京市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以在最大限度和范围内保护学生个人利益不受侵害。一般学生可从事销售、导游、校对、家政服务等工作。学生在校内从事勤工助学劳动的报酬一般为100~300元/月,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由雇主与学生协商确定,校外勤工助学工作要签署相关的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