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拔尖创新人才录取原则
获得拔尖创新人才录取资格的考生,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艺术类专业中按高考成绩录取的专业,实际高考成绩(不含任何加分)达到我校在当地本专业录取最低控制线95%(满分750分),即予录取;按专业排名录取的专业,实际高考成绩(不含任何加分)达到我校在当地本专业录取最低控制线90%(满分750分),即予录取。自主选拔录取专业,实际高考成绩(不含任何加分)达到当地重点控制线,即予录取。
第六章招生监察
第十九条学校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和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成立以纪委书记为组长,分管招生工作副校长为副组长,由监察处等主要职能部门参加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监察工作。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招生监察力度,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原则的贯彻落实。
学校奖励资助(一)奖学金
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名额分配和金额如下: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获奖人数不超过本班人数的3%;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获奖人数不超过本班人数的5%;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800元,获奖人数不超过本班人数的7%;
单项奖学金:每人每年500元,获奖人数不超过本班人数的5%。
(二)困难学生资助金
1.在校生资助控制在全校学生人数的3%,每人每学年资助2000元。
2.当年录取的新生资助项目,每年获选不超过5人,每人一次性资助10000元。
(三)勤工助学金
原则上在校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且学习好、表现好的学生参加。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在班级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2.思想道德品质和各方面表现良好,能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