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建立并严格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和校车驾驶员资格审批制度,未取得学生校车使用许可的车辆一律不得接送学生,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驾驶校车。充实和加强监管力量,使学生接送车辆依法依规安全运行,确保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对接送学生超速。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格监督、依法查处。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约的,坚决依法取消校车驾驶资格。
(三)对辖区校车进行摸底排查,逐一登记,建立校车管理档案,层层签订责任书,严格校车驾驶人资质审查。督促学校幼儿园严防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和幼儿。
四、加强集体活动交通安全管理。学校不擅自组织师生在道路上开展活动。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坚持就近、就地、徒步的原则,且必须逐级上报并经教科局审批同意。外出活动的用车由具有客运资质的正规客运公司提供,驾驶员符合规定要求。乘车严格按车辆座位核定数乘坐,严禁超载。学校与出车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并主动与公安交警部门联系备案,落实有关措施,出行前必须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确保师生安全。
五、加强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禁12周岁以下及不具备独立骑车努力的中小学生骑自行车上下学,中小学生不骑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上下学。教育学生文明骑车,不并排骑车、不骑车打闹、不骑车带人。上学、放学期间,学校周边路口上派出教师把守,引导行人车辆,防止发生交通事故。农村中小学生上学、放学实行路队制,在路上排成一队靠右边行走,派出教师分片负责,指定路队长负责安全工作。
六、加强校园进出车辆的管理。学校在校内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和设施,引导行人和车辆,警示学生注意交通安全。学生活动频繁的场所、地段、时间段禁行机动车。社会车辆未经同意不准进入校园,因基建工程等原因需要进入校园的事先采取防护措施。有关车辆经学校同意后,进出校园时减速慢行(校门口醒目处要设置减速提示标志或装置),并避开学生上学、放学高峰和课外活动时间。非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口时推车步行,确保师生安全。学校的校舍、场地等不出租给单位或个人用作停车。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学校(幼儿园),一律禁止机动车驶入和停放。
七、学校主动向公安、交通等部门和当地政府反映学校周边的交通秩序情况,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学校周边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切实做好校园及周边道路的交通整治和交通秩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