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应征公民凭身份证(或户口簿)、毕业证、兵役证进入体检站,无关人员和证件不全者不得进站体检。
第十五条
负责体检工作的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
第十六条
对体检合格准备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应按照《征兵工作条例》的规定进行体格抽查和复查。抽查发现不合格人员超过百分之五的,应全部进行复查。
征兵期间,省、地(市)征兵办公室须组织体检组到县(市、区)作重点抽查。
第十七条
在职职工参加兵役登记和征兵体检期间,其工资、奖金由单位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