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拥知识问答:
1、什么是优抚工作?
答:优抚工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项特殊社会工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巩固国防,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优抚对象包括哪些人?
答: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
3、何谓复员退伍军人?
答: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复员退伍军人”包括复员军人和退伍军人两部分人员。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时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也按复员军人对待。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
4、士兵退役后,什么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不负责安置?
答:按国家现行安置规定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和城镇义务兵,有下列八种情况之一者,当地人民政府不负责安置。这八种情况是:①超计划入伍,即1999年以后入伍无当地政府发放的“优待安置证”的;②服役期间或退役后买户口进城或通过投亲靠友(符合安置政策的除外)等渠道进城无生活基础的;③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或骗取伤残、结婚、户口、立功荣誉等证明的;④退役士兵已经当地政府安置,但本人不服从分配的;⑤城镇义务兵自部队批准退出现役后1年内,转业士官自部队批准退出现役后当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安置手续或未办理补偿安置自谋职业手续的;⑥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⑦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⑧在部队或者待安置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5、军人在部队立功受奖,安置时有何特殊政策?经济上有没有补偿?
答:为鼓励士兵献身国防,建功军营,对于在服现役期间立功受奖的退役士兵,安置时享受优待、优先和照顾是理所应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规政策在这方面都有明确规定。比如,农村义务兵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1期、2期士官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做转业安置;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荣立二、三等功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参加高等教育考试可以加分。此外,各地也根据当地情况给予有不同的优待,有的在档案考核时,根据立功受奖情况区别对待,有的在计算自谋职业补助金时也高于一般退役士兵,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