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省征兵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统一领导,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征兵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征兵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征兵工作,由本单位的人民武装部负责;不设人民武装部的,由指定的机构或专人负责。
第三条
各级征兵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本细则,执行上级征兵命令、指示:
(二)组织实施兵役登记、兵员分配、新兵交接运输;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应征公民进行政治、文化审查和身体检查。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公安部门会同应征公民所在单位负责对应征公司进行政治审查,负责对政治原因退兵的复核工作,以及退兵接收落户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抽调医务人员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抽查,对因身体不合格的退兵进行复查。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向在校学生普及兵役法律知识,协助有关部门对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和病史调查,提供应征公民在校期间的有关证明材料。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新兵中转接待和饮食供应工作。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对部队退回的不合格的新兵中的原在职职工予以复工、复职。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兵运输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征兵工作进行监察。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征兵工作经费。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