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主调整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和类型,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条件建设,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开展与境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等的交流与合作。
(六)确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与服务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和调整内部收入分配。
(七)自主引进、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金、专项经费以及从各种合法渠道接受的捐赠财产。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
(二)开展教学与科学研究,解决国家、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关键问题,持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
(三)尊重和维护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公布学校的信息,保障教职员工、学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
(五)按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与标准。
(六)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接受教职员工、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安徽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安徽理工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