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职能,着力培养基础宽厚、实践能力强、富有社会责任感、具有艰苦奋斗和开拓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第六条学校开展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学校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第七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保证质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院(教学部)两级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学校是由安徽省人民政府举办、安徽省教育厅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条学校的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须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
第十一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指导学校发展规划,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二)任命校长和其他需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三)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制止任何侵犯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并为学校的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二)为学校提供必需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
(三)保障学校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支持学校成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基地。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政策的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各学科专业招生方案和计划,实施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自主选拔具有特殊才能和创新潜质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