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学校实行教师学术休假制度。
第五十条学校设立教职员工申诉机构,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兼职人员、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在校学习工作期间,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学生
第五十二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三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和发展机会。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
(三)公正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各种奖励或资助,完成规定学业并达到要求,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依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并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评优评奖等事项,确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申诉、仲裁或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机构,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在学校接受短期培训、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