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教育局负责本地区定向培养师范生的履约管理,负责建立诚信档案,记载违约记录。对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除退还其所享受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费用及缴纳50%违约金外,取消其公办教师身份,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七、组织保障
(一)健全支持制度。按国家和省有关享受奖学金等资助政策,定向培养师范生与其他在校生享受同等待遇;定向培养师范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并到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按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于协议规定服务期满重新择业的,今后城市、县镇学校教师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
(二)强化绩效评估。各市、县教育等部门和培养院校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健全招聘录取、人才培养、就业安排等配套制度,坚持标准,严格条件,规范操作。省教育厅委托第三方开展定向培养工作绩效评估,强化政策落实。对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的违规招生行为、就业安排和履约管理不到位的,视情核减直至取消该市、县的招考计划,并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实施招生院校周期与年度评估,指导培养院校改进人才培养策略,对培养绩效较差的院校取消次年招生资格。
(三)加强组织领导。定向培养乡村教师,是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定向培养乡村教师工作落地。各培养院校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引导和支持优秀中考、高考毕业生报考定向培养师范生,鼓励优秀人才积极投身乡村教育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