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厉打击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非法侵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坚决处置、严厉打击,实行专案专人制度。要进一步深化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学校周边治安形势研判预警机制,对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犯罪团伙,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防止发展蔓延。
4.及时调查学校安全事故。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根据不同的事故种类,要及时对伤亡原因、伤亡性质作出结论,并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学校及相关方面有责任的,造成重大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避免由学校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依法处置“校闹”行为,在纠纷调处过程中,一旦出现围堵校园、殴打侮辱学校工作人员、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校闹”行为时,公安机关应及时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5.组织对溺水事故的救援,依法依规调查事故原因,鉴定事故性质。积极会同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取土以及对塘坝任意改造等违法行为。
(四)公安交管部门
1.加强学生安全区域内交通安全管理。设置交通“护学岗”,依法在学校附近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车辆禁停、警示、限速、减速等标志标线,施划人行横道线,上学、放学时段维护交通繁忙路段学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加大校园周边交通整治力度,严厉打击“三无”车辆、报废车辆、摩的载运学生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确保校园周边交通畅通、安全。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2.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学校积极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核办校车驾驶员资格申请,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定期将校车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部门等校车联席会议制度规定的职责。
(五)公安消防部门
要督促学校落实、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六)安监部门
1.做好校园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依据有关规定,根据市政府的授权,负责组织校园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办理工作,指导、协调校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