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机制。(1)督促指导学校健全完善安全事故应对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制度和事故专报制度;健全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制度,严格按照《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合理协调相关部门组织调查,通过法治途径和方式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及时依法赔偿,理性化解纠纷。(2)健全完善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注重矛盾隐患源头治理,切实维护师生合法权利,做好关键节点、敏感时段、重要保障期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构建依法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的支持体系,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的解决途径有:自行协商;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向学校所在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健全完善法律顾问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加强在校师生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研究解决影响校园安全突出问题的能力。(3)建立健全学校风险防范和风险分担机制。要大力增强师生、家长的保险意识和教育保险宣传力度,引导家长根据自愿原则参加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而发生的风险。鼓励各种社会组织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二)综治部门
1.指导、协调推动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推进平安校园创建活动,总结推广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验。协调解决校园及周边突出治安问题。协调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协助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2.充分发挥协调作用,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将防溺水隐患排查列入治安隐患排查整治的重要内容,定期排查、重点督办、跟踪问效,并将各地、各有关部门履行防溺水职责情况纳入综治考核内容。
(三)公安部门
1.加强学生安全区域的治安工作。要在学生安全区域内健全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完善高峰勤务机制,优先布设视频监控系统。要加强学生安全区域的治安工作,设置治安“护学岗”,及时依法制止和查处扰乱学校秩序、侵害学生及学校教职工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寄宿制学校、有晚自习的学校,公安机关应加强夜间学校周边的巡逻。
2.配合教育部门健全警校合作机制,推进“护校安园”等工作。要完善与维护校园安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设置形式和警力配置,加强学校及周边警务室建设,派出经验丰富的民警,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要立足实际,健全以“护学岗”“雪亮工程”为主要代表的校园及周边安全人防、技防机制和手段,确保能及时掌握、快速处理学校安全相关问题。组织开展治安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