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加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队伍建设。学校应按相关规定,根据实际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力量。除学生人数较少的学校外,每所学校应当至少配有1名专职安全保卫人员或者受过专门培训的安全管理人员;学校要积极与社区、家长合作,有条件的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及校门口秩序;寄宿制学校要根据需要配备宿舍管理人员。
7.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结合实际规范学校卫生室(保健室)的设置,配备卫生室(保健室)人员,明确专人负责学校卫生保健工作,切实落实传染病防控各项要求。
8.学校教职工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岗位安全工作指南》相关要求,认真落实安全岗位职责和任务。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进行告诫、制止、保护,并及时报告学校或者有关部门;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心理有异常的,应当及时处理;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校教职工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歧视、殴打、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利用学生体罚等其他人身侵害行为。
9.学校要按照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即“雪亮工程”)标准,完善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在校园出入口、实验室、危化品仓库、学生宿舍、食堂以及食品加工等校园主要区域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有条件的要安装周界报警装置和一键报警系统,做到公共区域无死角,形成常态化监管工作机制。加大与公安机关等部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对接力度,实现校内外安全监控全覆盖、安全防控信息即时共享,不断提高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信息化水平。
10.及时有效处理学生安全事故。学生在校内及校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并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通知受伤害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出现重伤、死亡的,学校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向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教育部门接到学校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教育部门报告。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学校应当向当地综治办报告。
发生学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发生学生安全事故纠纷后,学校应当及时成立事故纠纷处理小组或者指派专人负责事故纠纷的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纠纷处理的人员应当听取受伤害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代理人意见,告之事故纠纷处理的途径、方法和程序。对出现情绪失控,有过激行为的学生及其亲友,应当及时采取心理危机干预等方式稳定其情绪,并视情况报告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