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学校师生员工总数少于1000人的学校至少配备2名专职保安;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人增配1名专职保安。寄宿制学校至少配备4名专职保安,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学校安全管理人员和保安对学校重点部位和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
3. 学校门卫值班室按照执勤人数配备以下防卫器械:防暴头盔(1顶/人)、防护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强光电筒(1支/人)、自卫喷雾剂(1支/人)、安全钢叉2套。
(二)校园周边环境治理
1. 学校门口悬挂“两公示一监督”牌(法制副校长、联校民警和学校安全监督员)和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岗公示牌。
2. 校门口无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及店外经营, 200米内无网吧、电子游戏室、KTV、酒吧和非法行医及人工流产、性病治疗业务为主的诊所。
3. 对周边环境进行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排查,并配合综治、公安等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4. 根据学校校门及周边50米区域治安、交通环境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家长等候区域,设置隔离栏、隔离墩、减速带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
(三)道路交通安全
1. 乡村以上道路学校门前两侧50-200米道路上设置限速和警示标志;在交通流量大的学校门前道路施划减速带、人行横道和交通信号灯。校内根据需要设置安全警示牌、交通标志标牌标线、交通信号灯、人行设施、分隔设施、停车设施和减速带等。
2. 长沙湘一校车服务有限公司: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校车驾驶人资格管理、安全行车教育培训考核、校车日常检修、接送学生交接等制度;组织开展校车超速、超载、违章操作和不按审批路线行驶等安全隐患自查自纠;落实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教育和上下车组织制度;在校门口悬挂接送学生车辆公示牌。
3. 接受校车服务的学校:建立护导制度,安排专人值守,落实签字交接手续,严禁超载;记录校车违法举报台账;在校门口悬挂接送学生车辆公示牌。
4. 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文明教育;中心城区学校落实错时放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