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六中全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解读(8)

六中全会2018-07-31三水老师

中央政治局将向中央委员会全会报告工作

《条例》对述职述廉制度作了明确规定,要求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条例》还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专家指出,述职述廉制度以中央文件的名义规定下来是第一次。它是在党内针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进行民主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这一制度规定对于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近年来,党中央对加大党内监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地、各部门在实践中探索创造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措施和经验,其中就包括述职述廉制度。述职,就是要报告学习、思想、工作、作风的情况,特别是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述廉,就是要报告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和带头执行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实践证明,实行述职述廉制度,不仅是加强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有效途径,而且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一些地方在这方面形成了便利管用、操作性强的制度规范,各级领导干部也在党的建设实践中,逐步树立了正确的民主监督意识,为在全党确立这项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专家指出,《条例》规定的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是一个重要的创举。它体现了中央委员会对中央政治局的监督,体现了中央政治局在党内监督方面对全党起到示范和表率作用的精神。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正式确立

《条例》正式确立了“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专家指出,建立和健全这项监督制度,既有历史依据和实践基础,又有时代要求和现实需要。

专家指出,党曾在六届六中全会、党的七大上作出了党内报告和通报情况的规定。长期以来,这个报告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包括了两个主要方面:一是下级党组织按时间和程序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和请示、特别是向中央报告和请示重要情况;二是上级党组织针对报告内容及时地对下级党组织进行指示。这是《条例》确定这一制度的历史依据和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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