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广西的最低工资进行了调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8】6号文件规定,调整后,柳州市市区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小时;各县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2.5元/小时。该标准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柳州市本次最低工资调整的幅度较大,由原来的1400元/月增至1680元/月,每月增加了280元。各县由原来的1000元/月增至1300元/月,每月增加了300元。最低工资的调整直接影响了劳动者部分薪酬和待遇的增长。
看点
01
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上涨
最低工资调整,劳动者病假工资也相应调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看点
02
单位歇业、停产等情况下生活费上涨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歇业、停产等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