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芝罘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由原来的1710元调整到1810元,新标准自2017年6月1日起实行
水母网8月2日讯(YMG记者 云全 通讯员 管静)近日,芝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芝罘区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710元调整到18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7.1元调整到18.1元,新标准自2017年6月1日起实行。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工作人员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非全日制就业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最低工资规定适用于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农民工)。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规定,在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企业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部门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要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跟踪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权益。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必须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并据此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基本计件单价应根据法定工作时间内绝大多数劳动者能够完成的正常劳动量确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单价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各项:(一)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工作和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 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夏季防暑降温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