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茂名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2018年度茂名市公积金缴存上下限标准及办理网点一览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凋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12018]18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7年1至12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l号)执行.
二、2018年度各缴存单位为职工统一汇缴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整数)计算方法为:月缴存额=2017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单位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2017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三、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茂名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茂名市2017年市直及各区、县级市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数据,核定2018年度我市市区(含市直、茂南区、电白区,下同)以及各县级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分别为:市区20391元、信宜14399元、高州16793元、化州13481元.
四、职工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410元。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1410元的,月缴存基数按1410元执行.
五、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在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
六、受理地点:单位公积金账户所属的归集银行经办网点、单位公积金账户所属的中心或管理部(具体网点见附件)请各缴存单位收到通知后,于8月31日前及时办理缴存基数调整等手续;有下属独立缴存单位的,应负责将此通知转发到下属单位,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