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黄冈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根据住建部建金管〔2005〕5号文件规定,结合黄冈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实际,经2018年度市管委会第一次工作会议研究,确定2018年度黄冈市单位对职工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补贴上限为1766元,下限为180元(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参照执行)。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之间,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基数据实测算、申报、审批,各单位需严格执行“限高保低”政策。
以上标准执行时间为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
黄冈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办法
(2018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实现提取业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办金[2017]47号文件、鄂建办[2017]3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条件下,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业务办理人员应遵循依规办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冈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县(市、区)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心”和办事处)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及业务承办,受委托银行承办资金到账业务。
第二章 提取情形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还建房、棚改房、二手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装修自住住房的;
(四)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含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