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住房公积金2018-08-20王华老师

2018年淮北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95号)要求,及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2018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年检工作、规范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内容:

(一)缴存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全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联系方式等是否准确。

(二)缴存职工的缴存基数、月缴额:

1、缴存基数为2017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可按照全额工资加奖金及补贴核定工资基数上报;当年新调入、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月缴存基数为发放工资当月的工资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安徽省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2、确保缴存基数真实合规。市直机关事业各缴存单位应当根据工资部门确定的列入工资统计的项目,认真、准确计算单位职工2017年月平均工资,纳入缴存工资基数计算之列的有关津补贴和奖金,必须符合市组织、财政和人社等部门的规定;行业规定的津补贴及奖金,必须提供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我中心将组织实地抽查。

3、本次缴存基数调整同步核实和完善缴存职工个人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缴存单位经办人员应将调整清册中的职工个人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与职工本人进行认真核实。如发现有误,要求职工本人提供身份证原件至中心窗口办理修改业务。

二、缴存比例:

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三、基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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