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牡丹江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现就2018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牡丹江市行政区域内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自2018年7月1日起,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6年月平均工资统一调整为2017年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核定,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共六部分。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