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2016年度,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含单位及个人)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各缴存单位结合经济形势、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等实际情况,可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需提出降低缴存比例的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实施。
生产经营困难的缴存单位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并补缴其缓存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