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住房公积金2018-08-11三水老师

2018年天津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说明

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消息,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天津市政府批准,自2018年7月1日起调整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据悉,单位缴存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自6月26日起可以开始办理缴存额调整业务。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是缴存基数例行调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7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同时,缴存基数继续实行限高保低,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24240元,最低不得低于天津市2018年最低月工资标准2050元。

二是调整企业缴存比例政策。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明确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在5%-12%之间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降低比例由现行的不低于单位和职工各5%调整至不低于单位和职工各1%,同时取消“上一年度亏损”这一申请降低比例条件。

除企业外,其他单位缴存比例政策仍维持不变,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1%。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按单位和职工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企业及其他单位的单位与职工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天津住房公积金计算方法

1、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上年工资总额÷12。
工资总额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3、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合计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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